360诉腾讯垄断案 今日最高院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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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将在今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这是反垄断法出台5年多以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

争议焦点: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今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在一审中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而且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由于法院同时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奇虎360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提出上诉,最高院决定于1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是对腾讯QQ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因为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时,也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因此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Q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

      不过,360总法律顾问傅彤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超过50%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90%左右,显然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以全球市场来界定地域市场的标准并不科学。用全球市场来衡量软件产品的相关市场意义不大,比如如何一一认定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一个市场的具体份额,缺乏可行性。刘德良认为,互联网竞争的本质就是用户资源,一旦拥有了庞大的用户资源瞬间就可以转型,跟传统行业相比转型成本很低,因此不能用对传统可替代型服务方法来界定。

      此外,除了地域市场界定外,傅彤还认为,不能将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寡头垄断破坏中小互联网企业生存?

      “腾讯的‘二选一’行为,导致大量的用户被迫卸载360的软件,造成360在产品、品牌形象等各方面的损失巨大,根据事后统计损失包括品牌损失和卸载量诉请1.5亿。”傅彤表示,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了中国互联网公平竞争,妨碍了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行业在垄断的背景下出现了荒漠化。“寡头垄断已经严重破坏了中国中小互联网企业生存成长的环境。”

      据悉,360此次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占有巨大市场份额的企业要延伸到一个新的服务领域,而且利用了其原有市场份额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其是否具有垄断特性。

      目前,控制互联网入口已经成为成熟的商业模式,控制搜索、社交、商务以及安全这四大入口的平台型企业基本形成,平台竞争日趋激烈。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大型平台型企业都在进行业务的全面渗透并展开全面的竞争。这种对传统控制入口的企业进行挑战和各项业务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行业现状,给企业间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以及产品捆绑的违法性的判断等方面。

      有专家认为,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若不能清晰界定互联网市场垄断的标准,完善反垄断法的监管,3Q大战可能还会出现第三季、第四季、第五季,也会有更多的“××大战”不断涌现出来。

      不过,美国埃奇沃思经济咨询公司(Edgeworth Economics)合伙人以及中国业务负责人邓飞指出,互联网领域的平台往往处于“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中,为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不同的服务,而不同的服务之间可能又存在潜在的关联和依附关系。对于这类公司,在界定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时,既要考虑到每一边各自的消费者需求替代情况,又要考虑到各边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动关系,所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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